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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原副主任郭宏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8-8 12:36:09 人气: 标签:铁路总公司最新新闻

  原标题:独家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原副主任郭宏受贿案一审宣判

  利用人事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接受他人请托,为人“安排工作”、催办他人户口审批事宜,受贿110万元……近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副主任郭宏(副局级)站上了刑事被告人席,接受一审宣判。

  法庭上,身穿灰色短袖上衣、体型微胖,47岁的郭宏看上去有些憔悴。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获的受贿款予以没收。

  宣判后,郭宏并没有回头,留给旁听席上家属的只有背影。

  收钱给老乡儿女“安排工作”

  2010年初至2013年3月,郭宏先后担任原铁道部人事司领导干部二处处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3月,原铁道部改制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后,郭宏任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副主任、党组组织部副部长,具有负责拟定并落实大学毕业生招录,组织指导、检查总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录取工作等职责。

  然而,身处该位的郭宏却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接受请托谋取私利。

  2011年春节期间,因为知道郭宏在铁路上“当官”,郭宏的山西老乡杨某找到他,希望能帮即将大学毕业的女儿小杨进入铁路单位就业。

  随后,郭宏接受了杨某的请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联系太原铁路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2012年2月,小杨如愿被安排进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站工作。

  为了表示感谢,杨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郭宏的哥哥郭某,郭某收下了这笔现金并存进了银行卡,直至2012年春节期间,郭宏再次返乡过年时,郭某将存有这笔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郭宏。事后,郭宏陆续从卡内支取约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2014年春节期间,杨某再次找到郭宏,请其帮助儿子杨某飞进入铁路单位就业。操作方式如法炮制。儿子顺利就业后,2015年春节期间,杨某将10万元现金交郭宏哥哥郭某,郭某将这10万元交给回乡过年的郭宏,事后,郭宏将这10万元用于偿还购买房屋。

  无独有偶。2014年春节期间,郭宏接受哥哥郭某提出的为解决其朋友李某女儿进入铁路单位就业的请托,为其安排进天津电路段工作。事后,郭宏收受20万元“感谢费”,留给哥哥郭某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郭宏在其任职期间,先后10次接受“朋友”或“亲戚”“老乡”等人的请托,收取“感谢费”,帮忙安排进入铁路系统工作。

  帮朋友催办北京“落户”收现金3万元

  不仅“安排工作”,郭宏还接受请托帮他人催办户口审批落户北京。

  2014年初,朋友陈某找到郭宏,请他帮忙催办其一家三口落户北京市的户籍审批事宜。同年春节后,郭宏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协调督促人事部市场司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不久后,经相关部门批准,陈某之妻调动工作,一家三口顺利落户。

  事后,郭宏在北京市一饭店内收受陈某现金3万元,并于事后将该款放在家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郭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多次安排高校毕业生进入铁路局单位工作、催办他人户口审批事宜,先后11次收受委托人员送给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美元2万元,浪琴牌手表一块。

  终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去年12月,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指定管辖,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期间,郭宏辩护人曾提出,在部分请托情节中郭宏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且郭宏有自首情节。

  记者注意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节受贿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查明后,无法证明是利用郭宏的职务便利,故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认定该犯罪事实。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审理认为,郭宏并非自动投案,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收受陈某3万元贿款的情况下仍未在到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定,郭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郭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郭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获的受贿款予以没收。

  宣判结束后,记者在现场看到,郭宏的亲人低头哭泣,不断抬手用衣袖擦拭眼泪,随后离去。

  原标题:独家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原副主任郭宏受贿案一审宣判

  利用人事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接受他人请托,为人“安排工作”、催办他人户口审批事宜,受贿110万元……近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副主任郭宏(副局级)站上了刑事被告人席,接受一审宣判。

  法庭上,身穿灰色短袖上衣、体型微胖,47岁的郭宏看上去有些憔悴。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获的受贿款予以没收。

  宣判后,郭宏并没有回头,留给旁听席上家属的只有背影。

  收钱给老乡儿女“安排工作”

  2010年初至2013年3月,郭宏先后担任原铁道部人事司领导干部二处处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3月,原铁道部改制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后,郭宏任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副主任、党组组织部副部长,具有负责拟定并落实大学毕业生招录,组织指导、检查总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录取工作等职责。

  然而,身处该位的郭宏却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接受请托谋取私利。

  2011年春节期间,因为知道郭宏在铁路上“当官”,郭宏的山西老乡杨某找到他,希望能帮即将大学毕业的女儿小杨进入铁路单位就业。

  随后,郭宏接受了杨某的请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联系太原铁路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2012年2月,小杨如愿被安排进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站工作。

  为了表示感谢,杨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郭宏的哥哥郭某,郭某收下了这笔现金并存进了银行卡,直至2012年春节期间,郭宏再次返乡过年时,郭某将存有这笔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郭宏。事后,郭宏陆续从卡内支取约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2014年春节期间,杨某再次找到郭宏,请其帮助儿子杨某飞进入铁路单位就业。操作方式如法炮制。儿子顺利就业后,2015年春节期间,杨某将10万元现金交郭宏哥哥郭某,郭某将这10万元交给回乡过年的郭宏,事后,郭宏将这10万元用于偿还购买房屋。

  无独有偶。2014年春节期间,郭宏接受哥哥郭某提出的为解决其朋友李某女儿进入铁路单位就业的请托,为其安排进天津电路段工作。事后,郭宏收受20万元“感谢费”,留给哥哥郭某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郭宏在其任职期间,先后10次接受“朋友”或“亲戚”“老乡”等人的请托,收取“感谢费”,帮忙安排进入铁路系统工作。

  帮朋友催办北京“落户”收现金3万元

  不仅“安排工作”,郭宏还接受请托帮他人催办户口审批落户北京。

  2014年初,朋友陈某找到郭宏,请他帮忙催办其一家三口落户北京市的户籍审批事宜。同年春节后,郭宏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协调督促人事部市场司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不久后,经相关部门批准,陈某之妻调动工作,一家三口顺利落户。

  事后,郭宏在北京市一饭店内收受陈某现金3万元,并于事后将该款放在家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郭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多次安排高校毕业生进入铁路局单位工作、催办他人户口审批事宜,先后11次收受委托人员送给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美元2万元,浪琴牌手表一块。

  终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去年12月,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指定管辖,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期间,郭宏辩护人曾提出,在部分请托情节中郭宏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且郭宏有自首情节。

  记者注意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节受贿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查明后,无法证明是利用郭宏的职务便利,故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认定该犯罪事实。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审理认为,郭宏并非自动投案,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收受陈某3万元贿款的情况下仍未在到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定,郭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郭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郭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获的受贿款予以没收。

  宣判结束后,记者在现场看到,郭宏的亲人低头哭泣,不断抬手用衣袖擦拭眼泪,随后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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