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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审查报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5-22 18:27:13 人气: 标签:公司新闻动态怎么写

  审查报告是司法工作模式的影子,伴随司的苦与乐、爱与恨。它既是司法制度演进的者,也是司成长成熟的者,审查报告的历史是一部活的法制史。

  很多人以为办案就是写审查报告,虽然这样的观点不一定对。这也一个侧面反映了审查报告在审查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检察工作当中的核心重要性。当然这也是十佳公诉人的比赛最重要内容。因此审查报告可以说最重要的司法工作文书,这并不为过。

  这主要是由于审查报告承担了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摘录分析、法律意见分析、诉讼监督意见提出、案件意见提出、各类问题说明等多个方面的职能。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推进,出庭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以及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繁简分流的不断推行,捕诉一体的完成,审查报告的功能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审查报告以往的审批工作正在被削弱。当然由于有些地区司法行政化的强化,审批制由存在部分的回潮。这些司法的趋势都在不断影响着审查报告的功能和形态,甚至有无的问题。

  可以说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模式的影子,伴随司的苦与乐、爱与恨。它既是司法制度演进的者,也是司成长成熟的者,审查报告的历史是一部活的法制史。每司法者都与审查报告有一些自己的故事。

  但今天我不太想回顾过去,我更想展望未来,结合司法发展的新趋势,结合审查报告的新功能,就撰写审查报告提出一些方上的思考,也许更有实际的意义。

  就跟做读书笔记似的,一边阅卷,一边把一些重点内容誊录下来,同时也记录自己的一些看法。目的是方便事后翻找卷,如果誊录的较为全面,甚至可能省却翻阅卷。

  尤其是早期的很多都是手写的,辨认起来比较吃力。只有经常阅卷的人才能提高各种笔迹的辨别力。记得刚上班那会儿,经常要互相问问这个写的是什么,那个写的是什么,其实主要靠的是联想法。看得多了就不用再问人了。

  而撰写阅卷以及后来的审查报告,都是要使用工整的字体。有了电脑之后,审查报告率先就实现了打印化。因为审查报告有着强烈的工整化需求。

  因为审批制是构造,我们每人每年办一百件案件,到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那里就是要审批一千件,都看卷根本看不过来。

  但越是习惯于、依赖于看审查报告,就会越不习惯直接了解案件信息。审查报告的不断强化过程,提升了审批的体验,但也与亲历性越隔越远,这样司法的经验就无法与案件的审查有机结合,让案件质量建立在间接认识的沙土之上,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而且一味求全还会导致另一个,那就是有文必录,不加选择的将全部摘录下来。这样内容到是全面了,但是又看不过来了,会失去重点。而且也会极大的耗费了办案精力,办案就演化成了打字工作,更没有时间深入理解,对和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

  我记得有个检察官就还很自豪的跟我说,他的报告写了几千页。但我就问他,领导看得完么?如果看不完,你写这么多有什么用?

  也就是撰写了一个审查报告,这些东西就基本都有了。看起来比阅卷要先进了,但其实还是把庭审当作一种静态产物。

  这就使公诉人被捆住了手脚。事实上,公诉人也早就习惯了这种照本宣科的书面出庭方式,感觉更有安全感。

  而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庭审并不是决定性的一环,即时有一些风吹草动,公诉人有些闪失,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太多实质性的影响。

  对以侦查监督为主的诉讼监督工作,仍然体现在对案头的审查以及分析工作,这就进一步丰富了审查报告的功能。

  向本院领导汇报、向检委会汇报、向上级院汇报都要用审查报告,出庭、诉讼监督都要依据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逐渐成为评价检察官能力的最重要载体。

  审查报告是各级领导了解检察官能力素质的重要载体,是优秀公诉人评比等制胜的法宝,可谓得审查报告者得天下。

  对于将融化于心,真正吃透,真正做好出庭准备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尤其是依赖于书面化的出庭准备,对于即席发言平时培养不足。

  这就是使得公诉人整体对庭审实质化准备不足,一旦庭审直播就容易让公诉人限于被动。而且这种趋势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而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的话才有法律效力,不管这个话是否是审查报告和三纲一词提前准备好的。即时公诉人当时说错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都会被法庭记录所记载,并作为合议庭合议的依据。

  现在要解决的是,这些到底有没有被公诉人吃到肚子里去。都写审查报告也没有用,如果脑子里没有数,人提出什么观点,你还是反驳不出来。

  而且正是因为过多依赖审查报告,在办案组人比较多的情况下,主要出庭人员甚至都不会充分而深入的阅卷,因为有人已经将审查报告写好了。

  你看到的是审查报告,而律师看的是全卷。人家说的细节,审查报告里没有。或者虽然审查报告里有,但是其他人经过自己理解转述的,你没看过这个书证原件,也就没有可能看到其中的细节。

  对于三年以下的速裁案件我主张取消审查报告,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我主张对审查报告进行高度的精简,至少省却大量的摘录功能。

  失去了审查报告这个拐棍之后,开始可能有面部痣的位置与命运点不适应,但是逐渐通过庭审实质化的锻炼,我们可以更加游刃有余的履行出庭职责。可以在信息量、针对性、有效性上强化出庭的履职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一切将被法庭记录记载下来。

  很多领导在审批案件或者审阅事项的时候,更喜欢让下属说,而不是念稿子,这本身也是能力考察的实质化。

  他们抓住了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因为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会对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这个影响还会通过判决所衍生的案例,甚至就是判决本身被和引用,从而产生更大的外部作用。

  事实上,随着庭审直播,很多庭审的发言到是有可能产生很大的效果,因为它既有法律效力,又能产生外部影响。

  而每年的庭审达上百万场,公诉人的这些出庭表现其实就是人格化的检察机关,他们的就代表了检察机关在心目中的形象。

  因为审查报告是办案人思考的载体,如果报告不能实现一体化,就意味着捕诉的思考没有合一。这就会导致捕诉实际上是上一体,而没有一体。

  因为捕诉两份报告有很多共通性,有合并的空间。比如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诉讼经过、案件的等等。对于很多案件来说,捕后收集的并不多。这就意味着审查和审查起诉几乎建立在大致相同的基础之上。如果有些许的补充也没有关系,专门辟出一个地方摘录捕后即可,不用动原来的框架。

  如果捕后对整体事实没有影响,那就连事实部分也可以沿用。当然这也需要审查阶段就要对事实进行精细化的叙述。

  通过这样的整合,就省却了捕诉两者重合的工作量,专注两者职责的区别,以及的增量部分,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是因为捕诉一体不仅是工作内容整合,它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整合,是对以往办案模式、办案方式的,有点像windows系统到ios系统的跳跃,不适应也常正常的。

  从捕到诉,这个报告只是更新版本的问题。在审查的时候,实际上相当于审查报告最终版本的未完成形态,这有点像以前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报告一样。那个报告也没有特殊的格式,也是按照审查起诉的报告打的,只不过是未定版而已,不是最终结论,也没有完全到位。但是格式与最终完成版的格式完全一样。事实上,审查起诉阶段往往要写好几份报告,一退要打一个初步的,二退的时候进一步完善,结案前完成定稿。甚至结案的时候都不是定稿,在出庭阶段可能还有新的出现,还要再进行补充。

  事实上,审查报告从来不是一次完成的,从来不是一个报告,而在一个格式下版本不断迭代的产物。而这个报告格式框架就构成了我们思维的框架,在公诉阶段这多个版本的报告就构成了公诉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

  因为审查阶段时间比较短,往往就是一个版本结束。所以按照审查的思维,审查报告往往就是一次性搞定的。

  捕诉报告的一体,无非就是在公诉报告多个版本的基础之上,在往前边再多了一份,这就像审查起诉报告的前传。

  原来两份报告的时候会有这个问题,虽然整合到一个人身上。但是由于两份报告转换格式比较费劲,在审查阶段费的力,不容易在审查起诉阶段继承。也就是工作无法累积,所以不愿意进行过多的前期投入。

  比如审查阶段侦查卷往往不编页码,到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再整理卷、编订页码。因此材料的就会发生变化。

  所以很多“聪明人”就在审查的时候打简单一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再完整梳理。而且反正也是两个报告嘛,感觉这样更省力的。

  捕诉一体最重要的作用,是公诉思维前置,在审查阶段就对进行实质化的审查,从而对侦查进行必要的引导,在侦查初期就将完善好。从而使后续公诉、审判环节省力、高效。

  也就是在从一开始就当作一个报告来打,当你把它当作一个报告来打的时候,你实际上就是在当作一个案件来办。

  那这个时候捕与诉的界限就变得不那么明晰了。捕的时候不是光为了捕,而是要第一时间把审查到位,从而确保该提的补证意见都提全了。而且自己打这些也要确保完整,也就是按照公诉标准摘录、分析,从而到公诉的时候就可以尽量不动了。

  当然这需要与的协调,要求他们对捕后单独订卷,这个也并不复杂,因为补充侦查的也是单独订卷的。而捕前的页码也提前固定好就不要变了。

  如果起诉认定的事实有变化也没关系,单独起了名就行啊,就叫“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然后在这个部分单独展开叙述,同理,对两个阶段的分析意见也是一样的。

  而在捕与诉之间原来有一段空档时间,也就是捕后侦查时间。原来由于捕诉报告的分类,就没有什么载体可以承载这段时间的工作内容。

  这往往就会导致捕后侦查工作空转的现象。很多时候完就完了,案子就放那了。生生放几个月,侦查期间用满了才想着移送审查起诉,导致人为延宕了办案时间。

  但是由于这一阶段处于两不管地带,确实很少有人关注。如果捕诉报告分开,还是会使人感觉这段时间不归我管的错觉。

  至少要对侦查期限进行审查,也就是报延,以往都是形式性的审查。但是由于有了捕诉一体版的报告,可以单独开辟一个区域作为这段空白时期的审查地带。

  既然是一个报告的不断迭代,继承了之前的信息,自然就会看到,审查阶段提的补证意见有没有落实。如果一旦有落实,就要随时进行审查,放在整个体系之下进行审视。一旦达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应该要求机关立即移送审查起诉。而如果补证意见迟迟没有得到落实,那就要及时跟进督促,确保及时落实。

  现在我们知道,案件上所费的时间很多时候只是因为审查报告耗费的时间,要想提高办案效率,应该首先从报告不开始。

  而案件周期节凑之后,人对案件的整体认识也就越清晰,避免隔的时间过长把案件都忘了,审查起诉的时候就像一个新案子一样再重新看一遍。无论是报告还是头脑都始终处于连续审查的状态。

  事实的认定反映的是承办人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和把握,它是对整个案件的总揽,通过它可以直接了解全案。

  别看事实部分在整个审查报告的篇幅占比较小,但是它其实是最有含金量的,体现了一个承办人的综合实力。体现了你对的综合把握以及法律的分析评价,因为每一句话都要有支撑,都有对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体现的是你对整个案件的综合性认识。

  可以说一看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一个承办人的水平基本就能看出来了。事实上,在历年来十佳比赛的开卷考试中,事实部分所占的分值都几乎是最高的。

  有时候你在汇报案件的时候,领导会让你把这个案子说一说,其实也是在试试你的水平。看看你能不能在案件的叙述过程中,把案件的各种问题说清楚。当然这里边可以有法律和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一定是融合在事实的叙述过程当中才能显得流畅自然,既有情节和画面感,能够吸引听者的注意力,又能适时插入必要的问题分析,让事实充分发挥背景和讨论框架的作用。

  但是案件事实的具体功能又取决于它所依存的文书载体的功能,而在法律文书中所描述的事实还会发生法律效力,更要格外慎重。

  比如起诉意见书的事实代表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是一件什么案件,而所记载的事实更是代表了范围,同时也限定了审判范围。而判决认定的事实,那就是对被告人所犯内容的具体认定,当然只是指有罪判决。而无罪判决同样也要有一定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就是对案件的自然描述,同时将被告人行为显著轻微的情节,没有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与案件缺少关联性的情况客观展现出来,也是一种大白和解释。

  而审查报告的事实,与这份报告的属性有关系,不仅在于确定案件的自然事实,也在于解决报告的最终目的,比如审查的报告就是要解决捕与不捕的问题,自然要涉及到社会危害性和人身性的有关事实,而审查起诉的报告就要涉及到的全部内容,如果是认罚还要提出确定性量刑,这就涉及到很多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这些事实不说清楚,量刑的提出就要缺少依据。

  而审查报告与法律文书的意见还有一定不同,那就是审查报告作为内部的工作文书,往往不是代表了最终的处理意见。

  这一点笔者在《的叙述性》一文中也提到了叙述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对审查报告也是相同的,就是要以将案件事实说清楚为第一目标,不用考虑笔墨的节省。看完了之后没有过多的疑问,不需要过多的补充和汇报,就是好的审查报告。

  必须一目了然,逻辑层次要清晰,内容要清楚具体,这是一种形式性的要求。这个形式服从于表达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比如案件的时间线非常重要,那就要依据时间进行展开;而如果人物关系庞杂,就有必要设计一个人物关系图,并对重要人物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当描述,设计到公司也是一样的;如果是职务犯罪,那对任职经历就有必要进行充分的介绍,对具体的职权内容要充分的说明。

  以往的事实颗粒度过大,只是对案件进行梗概性的、大致化的描述,很多甚至是直接照搬了起诉意见书的事实,是不利于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握的。虽然也没有故意曲解事实,但是由于遗漏了很多关键的细节,就使得案件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而在摘录也不全面的情况下就容易使审批者陷入错误认知。而有些案件的细节其实对案件的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不可获取的,是决定案件面貌的。对这些细节的取舍实际上就相对于案件面貌的改写。当然也有可能是承办人无法认识到这些细节的重要性,就无意中忽略掉了。为此,应该建立更加细密的事实网状结构,尽量穷尽所有的案件细节,给审批者完整的事实面貌,以供其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虽然要求进行具体化和精细化的描述,事实中的每一句话都要以作为支撑,不能脑补细节,不能人为夸大、拔高事实,因为案件事实是案件的处理基础,相当于打地基。如果事实是虚假的话,就相当于将大厦建立在沙土之上,案件随时都能够轰然倒塌。因此,案件事实的描述虽然要求全面、充分、流畅,但并不是要花哨、夸大,宁可用朴实、白描的语言,也好于文学手法的修辞,因为这毕竟不是写小说。如果

  事实上,审查报告的功能在于通过详细叙写的方式来倒逼对的精细化审查,确保每一个事实点都是可以经得起推敲,而构成事实网络的事实点越是细密,就越能接近案件的原貌,从而为案件处理的判断奠定了的基础。而在有些事实点写不下去的时候,可能正是案件链条缺失的时候,那就需要再多地收集一些。而有些关键事实节点怎么都无法补证到位,导致事实结构无法合龙的时候,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就定不下来了。

  事实描述要是糊弄的话,那又如何能够确据分析、法律论证的质量,因为从篇幅上的质量是很容易淹没到大量的摘录之中的,因为这不用动脑,而法律分析,也有很多模式的套话和教科书的阐述可以。

  唯独这个事实部分是没的可抄,编的话一触碰就容易露馅。这就像说,如果笼统编一句瞎话是容易的,但是要编得有鼻子有眼,那就会直接挑战人的底线,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性描述也是在用人性防线来确保案件质量。

  审查报告的事实与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的事实一定是明确的,因为如果不确实的,那就无法起诉,或者说无法确定的哪部分可以纳入到的范围。

  有人认为,既然是事实那就必须具有确定性,不确定的就不是事实,那是分析。不管怎么矛盾,你只要把心中采信的那个结论写上去就行了。

  我认为审查报告的事实与法律文书的事实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处于一种内部的待定状态。

  如果你认为了之间的矛盾,只将你心中所确信的事实写出来,表面上看自然是流畅、明确了,但会给人留下完全没有问题的错误印象。即使后边有分析,但也难以与事实形成特别紧密的关联,从而产生。

  有的时候,就是不能完全从之中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果,比如一对一,你采信哪一个可能都是偏颇的。

  那就按照主干进行确定性的叙述,直接可以说:什么时间,犯罪嫌疑人干了什么事,描述具体行为的时候,如果在这个细节的点,有什么矛盾,就直接将矛盾体现出来。比如可以在这个点说完了,之后说:“但是,犯罪嫌疑人对此辩称…”,也就是说虽然多数的是一个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不认可,还提供一种具有一定合的解释,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阅读报告的人,在看到事实主干的同时,也可以看到不同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只是补充性的。

  再乱的事实,也会有明确的事实点,这些往往是通过客观性固定下来的,或者与量刑关系不大的背景性。虽然不能发挥量刑的作用,但可以发挥事实之筐的作用,可以以此形成框架,把相互矛盾的往里装,案发的起因不明,什么时间,甲和乙发生冲突,乙受轻伤,这都是客观的、确定的,然后接着说:乙称是甲把自己打伤的,但甲辩称是乙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那如果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摄像头的情况,往往只能这样表述。你不能因为相信甲乙任何一方,就直接写上一个确定性的事实,就好像之间没有矛盾似的,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当然这里边,只是为了简化例子,往往这个时候还要分析一些的细节,比如致伤的情况,是不是“拳击手”啊,当时的情景啊,有没有证人啊,具体的起因啊。不是说干巴巴的把矛盾一放了之,要把这些看似冗余的细节性事实尽量全面体现出来,可能在你无法得出结论的时候,而有经验的检察官却可以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对于这种情况,也不能只写无罪的事实,有罪的也要体现。但是有罪的事实,就不易作为主干出现,这种结构安排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倾向性。那就是将无罪当作一种事实主干出现,就像在描述一个客观事件,而不是一个犯罪事实,但是在客观事件的环节描述完之后,有罪还是要摆出来,就是说明不是完全子虚乌有的,还是有支撑的,有些也有一定道理,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仍然带有着一丝嫌疑。

  但是通过这种结构安排也可以让人明白,无罪应该是主流,但是对这种有罪到底怎么看,包括这个有罪,与其他有罪之间可能会形成什么样的一个结论,还没有,报告就通过客观呈现,体现了一个结论,供审批者判断。当然,这也再次说明事实不是纯客观的,它必然包含了承办人对的理解、判断和取舍,是经过主观粘合的客观。事实的判定也反映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如果心长歪了,写出的事实也不可能是正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事实中适当穿插一些这种方式是一种不得已,是体现一种对矛盾的态度,既不应该完全,咬牙得出一些“确定”结论,所谓确定性永远是相对的。也不能将事实作为的简单堆砌,一放了之。在事实中按放的一定要高度的浓缩,主要体现事实点的另一种可能性,应该点到为止,避免将事实与分析完全重合。

  这个时候我往往需要特别安静的时间,案件的全部信息涌入脑海,盘旋、凝固成叙述性的话语。我据此认为,事实的撰写是办案全部过程中最有创造性一部分。因此,我对心流状态的要求也特别高,比如特别投入,心无才能写进去。所以我有时候会写事实写到半夜两三点,因为我自己也停不下来。

  由于我特别强调事实的叙述性和精细化,因此我写的事实往往都很长,最长可能会有二十多页,这些事实对我来说就是这个案件本身。

  而这三者之中,由于事实具有较强的叙述性、开门见山、统揽全局等方面的特点,尤其是受到阅览者的关注,你可以不看,甚至不看分析,但是你一定要看看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其中主要的作用就是事实,我通过事实的详尽描述,确保领导一次就能看明白,无疑问,直接做决定,当然基本都是同意我的意见。

  详尽的事实还能发挥的功能,因为详尽本身就会增加力。再加上,我之前也提到的,把有疑问的直接在事实中适当体现,这样就更加体现信息的全面性和性。看这个事实就跟听汇报一样,没有任何藏着掖着,知无不言,信息完整,从而也帮助领导下决心。这样我也会省点事。

  这张事实之网能过我这一关,那出庭就没有问题,能想到的,我都已经考虑了,需要调的,都提前都调好了,除非是调不到并对事实没有决定性影响的,否则尽量提前准备齐全,这样也让省心。

  有一个案件,侦查的当时有点粗糙,几名被害人当时倒地的上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时过境迁,很多也没法再补充了。

  我结合现场模糊的,结合几名被害人的衣着、伤情、是否手持东西等特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证言、现场的一些细节,总之通过这些细节的勾连,将几名被害人的确定了,尤其是现场中出现的被害人身份确定了。在出庭的时候,结合讯问和我自己的出庭意见将三个被害人的具体算是说清楚了。

  虽然我们出的是二审庭,没有要,没有案件事实的完整描述机会。也就是我写的那么详细的事实,是不可能在法庭上念的,那它们写那么细还有用么?

  但是当初精细的事实叙写,让我对整个案件有了一个特别清晰、精细的轮廓,既有完整的梗概,也有鲜活的细节。

  我知道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结构怎么样,哪些是没有争议的,那些是可能有争议的,而可能有争议的点,在事实上的坚固程度又怎么样,那些点有什么相反性的,或者上诉人会有什么辩解,我都很清楚。因为在叙写事实的时候,我也要求自己把这些都写透,当然领导也看得更清楚。作为能够写出这些精细化事实的人,我对这些事实如何得出来,有哪些事实支撑自然也很清楚,甚至有些就是我后来调取的。

  虽然有些案件复杂,但是在局部范围其实它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比如一个案件有多少是有限的,即使有些有矛盾,但是矛盾点也是有限的,对于这些矛盾点的解决方案和可能得出的结论都是有限的。

  但是其实子走偏了,虽然很多人仍然将此奉为金科玉律,但我认为这个套应该在未来的庭审中淘汰。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信息掌握有限的情况下,你又能预测多少可能性,也就是说你案子都没办透,你又能预测个啥?三纲一词就成了走形式,摆设而已。

  因为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嘛。你必须将这个事实之网装到脑子里,不断与现场发生的变化进行结合,不断动态的做出反映,才能真正与庭审契合。因此事实之网精细化的目的不是让你背下来,而是通过它与、分析结论三位一体的互动、相互校正,让你理解案件事实推导的过程。你不是记住了一个结论,你记住的是推演的过程,也就是事实之网编织的过程。通过这些网络和过程,是你将整个案件放入脑中的过程。不是写一个干巴巴的提纲出来,而是将案件吃透的过程。整个案件通过事实的网络结构,在脑中方便记忆和调用,因此它是一张活的网络。这个活的网络才能真正降低案件的不确定,才能让你对案件胸有成竹,随意调取。

  虽然我们不像公诉人那样事实,但是如果法庭有需要,比如上诉人避重就轻,回避关键事实,或者混淆视听。那我们就可以随时调用案件的细节,在辩论的过程中,甚至在讯问的过程中,直接在法庭上展现。有些时候可能是对所展现事实的细节描述和刻画,从而还原现场,通过画面感的语言形成力。有些只是四两拨千斤的反问,也能够发挥以正视听的作用。

  我承认这种精细化的方式比原来的方式要累,但是我想说的是回报也会更大,你会觉得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领导不仅省心,你也提高了报批效率,而且逐渐还会对你放心,增加信任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这种信任度一旦建立,即使你拿出一些有挑战性的结论,领导也会倾向于同意。如果你一直办的比较糙,突然说案件不够,那领导就会担心是不是你审查不到位。但是如果你一直比较到位,事实比较精细,对于拿出性意见的案件事实就更要格外精细,这样才会让人放心,从而放手。这样才能了案件整体处理效率。

  而在案件的处理上,虽然前期是繁琐的,但是尽量可以实现一步到位,减少程序反复,现在与沟通都很少,这也节约了不少精力。最主要的是,出庭的时候你会很有信心,当初看得就很细,法庭上可能产生的争点都在心里,如何应变也就是那么回事,也就不需要将所谓的预测点记录下来。因为这种内心的确信和预判其实也是一种弹性的思维,也很难完全记录下来,但它们会在法庭上自动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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