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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航天领域知识产权是增强航天技术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度的重要举措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6-14 2:05:08 人气: 标签:知识管理航天标准

  当前,国家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将科技为现实生产力;将军民融合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要求推动军工技术向国民经济领域转移,实现产业化发展。航天技术是当今世界最具挑战性和广泛带动性的高科技领域之一,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动力,其技术在中国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时期有新的,航天企业既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国家和国防安全;又要面向经济主战场,发挥航天技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知识产权是科技的重要载体与有效形式,在军民融合发展和科技中具有桥梁和纽带作用。航天领域知识产权能够有效促进技术、科技创新活力,强化国防科技创新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但是研究发现,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存在率低问题,航天技术没有充分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鉴于此,本课题对航天知识产权现状及问题、障碍因素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提出了促进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对策。

  保障国防建设是航天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将主要精力和资源都投入到军品任务的研发、管理中,在科技向民用方面只能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旺盛的市场需求是科技的根本动力,而航天科技多数产生于特定的国防建设目的,难以符合快速多样的市场需求。同时,即便是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军用技术在产品成熟度上与市场也还有一定距离,转换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经费和时间,阻碍了单位开展的积极性。

  在“军”方面,由于国防专利涉及保密制度及单位自身的利益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信息在型号任务、不同单位之间流通困难,造成重复研发。在“民”方面,目前只是科技信息的简单汇总、发布,技术内容不够全面、受众范围不够广泛,效果尚不明显。对国防科技有迫切需求的相关难以找到全面、及时、准确、权威的国防科技信息。渠道不畅,已成为国防科技的一个瓶颈。

  知识产权涉及部门广,包括申请单位、受让单位、军队采购部门、国防专利管理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和管理主体,亟需跨单位、跨部门协调;涉及环节多,包括保密、解密,转让、许可的审批备案,受让单位的资质等;涉及国家和军队的宏观政策多,仅靠基层单位、工业部门或军队部门的单独推动很难真正奏效。

  二、航天领域知识产权产生一定成效,但是主体、资金、知识产权质量、政策等因素仍制约航天领域知识产权

  专业意识不强,航天企业将主要精力和资源投入到军品任务的研制中,对民用产业重视不够,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没有将知识产权工作自觉融入到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生产管理以及市场开发等环节。缺乏协同合作,航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职责一般归属于研发部门,科技、产业化职责归属经营投资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不能有效配置相关资源,影响效率和效果。人才队伍薄弱,航天企业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军品研制中,导致军品、民品研发人员在工资待遇、晋升渠道、个人价值感等方面具有重大差距,造成民品开发、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薄弱,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航天知识产权包括“军”“民”等,在过程中难免涉及相关技术的适用性,这必然需要研发费用的投入。自有资金投入不够,目前,航天企业仅部分厂所设立了专项经费,而且存在经费规模小、支持项目少、覆盖面窄的问题,现有的经费规模难以为周期长、难度高、风向大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引入社会资本不够,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多元、灵活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服务国防建设,在知识产权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航天企业目前因为申请渠道、合作模式等原因对社会资本利用率不高。

  国防专利涉密,申请单位在申请国防专利之后,为了规避失泄密风险,往往不愿意对国防专利进行解密,导致国防专利数量虚高、信息资源浪费,给国防专利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与障碍。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申请动机专利制度旨,存在“职称专利”“报专利”现象,没有起到科研的目的;没有形成系统化的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存在碎片化、随机性问题,在申请专利前没有进行周密的专利检索、预警分析,最终导致技术不能获得严密。知识产权不力,航天知识产权涉及国家秘密,使用领域特定,侵权行为隐蔽、难以取证,知识产权不力的影响了人积极性。

  信息不对称,需求不明确,航天领域缺乏统一、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激励措施落实不到位,国家政策较为宏观、不具备操作性,激励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职务发明人、团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费用高、周期长,导致知识产权价值难以实现、知识产权作价投资难以操作、知识产权制度作用难以发挥,制约航天领域知识产权。

  结合军工企业要求,研究制定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航天领域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激发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的积极性。

  完善航天领域职务发明励报酬政策,按照《促进科技法》要求,提高团队、主要发明人、知识产权人员收益比例。研究并明确军工企业下属科研院所是否属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适用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科技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励和报酬。研究制订国防领域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知识产权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的具体操作方法。

  设立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基金,支持航天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基金按照市场运作原则设立、运行,引导各军工企业、民间资本、地方共同投资。知识产权基金用于项目孵化、专利咨询、专利运营,通过资本与技术相结合,助推航天领域知识产权的转移。

  航天企业在更好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同时,发挥航天技术优势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共同作用。完成型号任务、国家重大专项同时,及时对航天技术进行市场化开发,向民用领域推广。民品技术研发,市场化导向,在充分调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技术研发,及时将民用技术产品化。

  知识产权涉及市场需求调研、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经营投资等多个环节,航天企业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研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营投资部门、财务金融部门应共同参与知识产权工作,既分工明确、又紧密合作,充分发挥技术、资本、市场、法律等要素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

  优质知识产权是应用的重要前提,航天企业应紧密结合国防高技术领域和军工型号任务研制的特点,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着手建立知识产权评价标准。专利按需申请,弱指标化,重视专利申请质量。专利申请前严格审批、申请中充分论证、申请后有效。国防专利应严格确定保密期限并定期审核,没有保密必要的及时解密,确保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既能定密也能解密,为知识产权扫除障碍。

  课题组:赵滟1、王卫军1、陶春1、徐熙阳1、权晓伟1、徐广玉1、朱庆松1、葛颖琛1、赵莉楠2、施云燕2、赵令锐2、张艳欣2、沈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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